发表时间: 2008-02-04 作者:电院自考办 来源:本站本站 浏览:557 【字体
电子工程与自动化学院自考助学全日制班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自考助学全日制班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学习,身体健康的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院举办的各专业自考助学全日制班学习。

第二条  经同意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须持身份证、高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证明、录取通知书等证件,按规定交纳学费、教材费等各项费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三条  入学后学院自考办公室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学习自考助学全日制班的性质和教学模式,并接受学生咨询。新生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志愿签定《确认书》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院自考办公室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学生档案表、奖励和处分材料、学年(学期)鉴定及操行评定材料、记载考试考查成绩材料。

  二、品德修养

第六条  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学生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育学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七条  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严于律已,严格遵守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管理规定,对违反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加强操行管理教育,引导学生注重品德修养,做到诚实守信,谦虚好学;实行操行评定制度,学生操行评定的结果作为评优、毕业鉴定等依据。

第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教学秩序,对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业管理

第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潜心学业,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喧哗,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听从老师的教导,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安排的教学活动和班集体组织的各种活动,课堂教学均实行考勤,凡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学和其它活动的,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二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学院自考办主管领导批准。未经请假或未获准假擅自离校者、无故缺课者、请假无故逾期者,均作旷课处理。旷课者视旷课累计数量给予批评或处分,具体详见《电子工程学院自考助学全日制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参加开设课程的教学活动,必须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试卷归入考籍档案,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守纪律,端正学风,反对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凡考试作弊者,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视情节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奖励与处分

第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表现好,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的学生,按照有关的规定,适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对触犯法律者或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者,交由有关机关处理。对违反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性质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有关规定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凡被勒令退学者,所交学费一律不退,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的奖励与处分的材料,均载入本人档案,并通报学生家长或通报本人的任职单位。

五、毕业、结业

第十七条  参加专业规定课程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国家统一印制、区自学考试委员会验印、国家承认学历的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毕业证书(部分专业属与外省教育机构联合考试的,颁发外省教育机构签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专业计划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但有少数课程成绩不合格,学院可出具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仍有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可持准考证及身份证回校报名参加考试,待全部课程考试及格,且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后,方可获发毕业证书。

六、学生社团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是本学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方可成立。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反对假借社团从事不健康的活动,甚至违法和违纪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学术活动,必须书面申请,并经学院同意。

第二十四条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七、文娱体育

第二十五条  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倡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观,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二十七条  要求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八、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院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院反映。

第三十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