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自考助学全日制班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习、生活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下列其中一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
第三条 被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为三个月至一年,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直至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以及治安管理条例,并受到执法机关处罚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给予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其中属于过失犯罪并确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处罚或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对扰乱学校正常秩序或社会秩序,煽动和组织闹事,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给予处分:
1、经教育尚能认错并有实际行动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或经教育认错态度不好,没有悔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 对于参与赌博者,除交由有关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外,据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1、为首者(含召集者、提供赌具或条件并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次参赌者从重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并送交执法机关追究责任。
1、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或在公物、公共场所刻、画淫秽文字、图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藏匿或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下同)以上处分。
3、走私、贩运、贩卖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藏匿、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参与有色情性质的陪酒、陪舞、陪泳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抢夺、冒领国家和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2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二次作案者(二次作案不论案值多少),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作案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下同)以上处分。
6、勾结校外人员合谋作案或向外人提供作案条件,属以上1、2、3、5款情况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认错态度,按现价的一至五倍赔偿,并按下列情形处理。
1、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和学校用水用电规定,除按规定罚款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私接电源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其它条款,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打架事件责任者,致使他人受伤,除负担受伤者的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策划者
(1)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肇事者
(1)用语言挑逗,侮辱人格,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挑起事端引起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先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2)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辱骂、威吓他人者:
1、辱骂他人,不听劝阻、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
1、男女交往在公共场合勾肩搭背、搂抱、接吻等举止不文明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道德败坏,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索取对方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无故旷课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课时数计),视一学期累计旷课课时数给予批评或处分;旷课10~19课时,给予通报批评;旷课20~29课时,警告;旷课30~39课时,严重警告;旷课40~49课时,记过;旷课50~59课时,留校察看;旷课60~69课时,劝其退学;旷课超过70课时(含70课时),勒令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2、 能揭发违法违纪行为或有立功表现者;
3、 由于他人胁迫或被诱骗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隐瞒错误事实或认识态度差者;
2、受过处分者;
3、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4、对知情人、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5、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生奖励、违纪处理等原因,对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或其他同学寻衅滋事者。
第二十三条 凡受勒令退学处分者,必须在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办完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四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给学生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由学院自考办公室会议讨论决定、行文公布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